咨询公务员退休费计算的政策和依据

一、我是一名公务员(乡科级正职非领导,级别档次17-10)退休人员,于2016年11月开始退休。退休前当月职务工资820元(2016年12月办补调后从7月份开始应为1065元),级别工资2727元(2016年12月办补调后从7月份开始应为3117元)。可是在退休时的退休费计算中,职务工资的基数还是按照2013年前的标准480元,级别工资按照1232元,然后再按百分之九十计算。我对此不明白,为什么要按(480+1232)90%计算,而不能按(820+2727)90%计算?或者按(1065+3117)90%计算?这样计发退休费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政策文件吗?今年这种退休费计算法,是我们绍兴、上虞的做法还是全浙江省一样的?我在想, 与我一同参加工作,同等职务、级别、工资的人,去年退休,如果也是按这个标准计算,那他加上退休后上调退休费,实际已比我高了300至400多元了,那我们多上班一年而后退休的人(仅仅是年龄小一岁)不是吃亏了吗?这个问题从政策上来讲是怎么平衡的?敬请明示,谢谢! 二、还有职业年金费,还知怎么发?有什么政策说法?或者现在还未定,总要有个说明吧? 以上问题请领导们指导解答一下,知道你们工作很忙的,不好意思,但事关退休人员生活费,也只好打扰一下了。麻烦答一下,谢谢!
你于2016年12月14日在网上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询问公务员有关退休费计发问题信访事项已转我局,现答复如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从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但到目前为止,省还没有出台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为此,参照周边县市做法,对2014年10月以后退休人员暂按老标准老办法预发退休费,待省明确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后,进行结算。
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