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赔偿问题

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阮家村下岸的村民。 这个事件发生在2010年世纪大道的拆迁户,当时是这么个情况我家老房跟还有一家他家在下我家在上,我家前半间没有轮到拆,后半间(上面)的轮到拆迁,当时谈的时候我家是要求赔偿地皮的,政府说只给500元一个平方,我家不同意(这个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到最后政府同意了(那时也没叫他们写纸条),早上他们就把房子拆掉了,下午派了个人过来叫我家不用去镇里了说不同意,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不是骗人吗?前几天又去政府那里他们叫我家去把他们告上法庭,如果说拆迁户安置地没有了那也说的过去,但为什么又把拆迁户安置地买给4户人家(3户是本村村民不是拆迁户,1户是农缼户〈这个是她母亲是我村的她自己嫁到外村离婚又过来的〉,情况就是这些。我的要求还是要土地。在此我希望上级各位领导能为我们老百姓做主。谢谢!
您于2017年7月18日反映的关于拆迁赔偿问题,我们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 一、关于拆迁安置地问题。你系嘉绍跨江通道连接线安置户,生有一儿一女,儿子已成家,女儿已出嫁,但女儿户口仍在其户口簿上,户口未迁出。2009年8月嘉绍跨江通道拆迁安置时,按政策已给予你一处宅基地安置,出嫁女不单独享受宅基地安置。因此,你户不能再另行享受安置地政策。同时,在嘉绍跨江通道拆迁时,由于部分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导致拆迁安置地块有多余宅基地,镇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徐莲芝等部分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其中徐莲芝户系阮家村村民,符合建房政策条件。二、关于拆迁补偿标准不同问题。陈尧夫户是2009年嘉绍跨江通道连接线工程拆迁户,享受的是原上虞市嘉绍跨江通道连接线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既《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嘉绍跨江大桥、绍诸高速公路、杭甬铁路客运专线上虞段建设工程政策处理的意见》(虞政办法【2009】13号)以及《关于公布上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虞发改价【2008】35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06】58号)文件执行。世纪大道拆迁是2010年绍兴滨海新城成立以后于当年5月实施的“十路三桥”工程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工程。为了推进该工程建设,滨海新城管委会针对当时物价、人工工资上涨较快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工程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的,给予一次性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因项目实施时间、实施主体、资金渠道等方面不同,所以补偿标准有所不同。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滨海新城管委会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沥海镇人民政府 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