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条款解读(一)公司估值

估值条款是初创公司融资时重要条款,也是投融资成功交易的前提。投融资双方如果不能对初创公司的估值达成一致,则没有签署投融资合同的可能。
在对公司进行估值时,投资人一般会委托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由此全面了解目标公司情况。对初创公司的估值通常有以下几种判断标准:
(1) 可比公司法
通过挑选与初创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对比,查找在企业规模、风险状况和盈利增长潜力等方面与目标公司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对同类公司的股价与财务数据分析作为依据,计算主要财务比率,来推断目标公司的价值,如p/e法(市盈率,价格/利润)、p/s法(价格/销售额)。
与此类型对比的还包括行业指标法,指某些行业中存在特定的与估值结果直接相关的行业指标。通常在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下,行业指标更具有代表意义。该方法一般被用于检验其他估值法得出的估值结论是否相对合理,而不作为主要的估值方法单独适用。
(2) 可比交易法
可比交易方法下,挑选与初创公司同行业的公司,并且该公司在目标公司估值前一段时间内被确定投资、并购,依据该公司基于融资或并购交易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评估目标公司价值。
同时,也可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一次的融资的价格进行估值。初创公司通常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比较频繁,因此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也可以对企业估值作出较为公允的判断。但新的估值日距离上一轮融资完成的时间越久,最近融资价格的参考意义越弱。投资人在后续估值中运用最新融资价格法时,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及目标公司自身情况的变化判断最近融资价格是否仍可作为最佳公允价值估计。
(3)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估值方法,通过分别对目标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未来的现金流、资本成本等进行预测,在适用的情况下对溢余资产和负债、或有事项、流动性、控制权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进行贴现,公司价值即为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在实务中,对初创公司的估值,根据行业、商业模式的不同,不同估值方法得到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大多初创公司在天使融资阶段尚未实现盈利,因此估值方法得到的价值仅仅是投资人作为一个决策参考,最终对初创公司给出的合适的估值,是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协商谈判形成的。
此时,初创公司与投资人的磋商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创业团队需要对谈判过程中在估值上可能存在的误区有所了解。
比如投资人说企业估值1亿,投资人投资3千万,占30%的股份,这是不对的。
这个概念混淆了投前还是投后的估值。投资者说估值1个亿指投资后的估值,那么投资前对公司的估值只有7千万。
如果是单讲估值应该指投前估值1亿,投资者实际所占的股份是1.3亿中的3千万,也就是23%的股份。
同一句话,听起来似乎是一样的表述,但含义却完全不同,这可能是创始人股东在融资谈判时面临的第一个陷阱。我们建议创业公司在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条款清单时要注意估值条款是否明确投资前估值或投资后估值,在没有明确的情形下,应对投资人进行说明;或者双方在公司估值口头商谈时就明确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的问题。提前把话说清楚,可以避免双方因投资前估值还是投资后估值的问题而影响信任或者花费彼此的时间成本。
创始人股东在融资时提前熟悉这些模糊的投资语言,表现出对投资条款十分熟悉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其中,会很大程度有助于创始人股东取得有利的谈判地位,大大增加创业公司以比较满意的条款完成融资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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