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捣鬼”?▎网签备案合同买房入住多年“是别家人”的


开发商所有手续齐全,刘冬梅签定一份网签备案买卖合同,交清全部房款,装修入住几年,突然被“卷入”一场官司,啥情况呢?
飞来横祸
当事人刘冬梅称:2010年4月,她经多次查证,巴中市天宏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手续齐全;因此,与公司网签一份备案合同(编号:(2010)0400429,备案号:54386),合法买了该公司在巴州区南坝开发的“盛发大厦”B栋Z1-3-3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已全部付清。
装修入住3年多后,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一场“房屋争夺”官司。
2014年12月22日,一份“漏洞百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打乱了刘冬梅一家人的平静生活。还房户谢强(原巴州区某单位干部)将巴中市天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认并主张刘冬梅合法入住多年的房屋系自己的“拆迁还房”,刘冬梅被法院以“第三人”卷入诉讼。
事实真相
刘冬梅的父亲冯某介绍道,刘冬梅买的房,所有手续合法齐全。时至今日,房管局备案手续“页页在册”,音像资料保存完好。其中,2009年1月12日,巴中市巴州区拆迁管理办公室签署“该幢(指项目B栋)无拆迁还房、拆迁还房已安置在A幢”、并加盖公章。2009年2月8日,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委会签署“属实”、并加盖公章。巴建发(61)号文件,又明确该栋楼“建筑临街道路与单元进户±0.00入口地势形成高差……原则同意将自然形成的负一楼(门市)作为室内车库使用”;因此,刘冬梅所购买房Z1-3-3号,就是现住的车库(原门市)以上3楼,这是由法定职能部门确定清楚的。如果按照人民法院的逻辑,现该栋楼所有住户基本乱套,谁来负责。
疑点重重
根据材料显示:还房户谢强诉讼的主要证据唯——份《协议》是由巴中市巴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提供。但是该份《协议》疑点重重:首先,该《协议》空留编号未填;其次,该份《协议》的甲方是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签盖该公司的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而这份《协议》居然签盖的是财务专用章;最后,这个签盖的财务专用章没有备案编号、涉嫌伪造。但是,该份《协议却受到两审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法律保护。
两审判决中认定的“特定房屋”适用被拆迁户谢强,更是“荒谬绝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中的“明确约定”“和位置、用途特定”是基本条件,而谢强的拆迁《协议》合同怎么不在第七条法律规定之内呢?并且刘冬梅现住的房屋给谢强的拆迁还房,楼层不合,房号不合,面积更不合。真是凭空挨一飞刀。
刘冬梅历经这“飞来横祸”,她向多部门求助、控诉无果,心里
实在憋屈;再相信党,人民政府,相信法律的基础上,用积攒半生的心血购置的安身立命之所,确“暗插飞刀”谁能还她公道呢?
刘冬梅(电话:15397738277)

只要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裁判大都有一定的大陆及法律依据。
如果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那就是卵的;因为这个法院的有些法官及领导还没有依法、讲理的意识。

只要有合法的证据,相信总有公理。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

百姓大事话,巴中两法院、山高皇帝远,判案不讲证据。徇私枉法,好多供案只能喊天!

巴中法院、不讲证据。徇私枉法,常态化了;

在当下依法治国大环境下,不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发现了错误就应该纠正,不应当有‘官无悔判’的思想。一起冤案、错案,与全国的整体案件相比来说,甚至不到千分之一,但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影响却是全部。
法官可以禽兽不如,但至少应该保留一点点人性。不能因为金钱、关系,、把仅有的一点点人性都丢了。

自从领导慧眼识珠提拔XX为副院长后,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冤假错案就没有断过。

无权无势的你,惨了!

最高法院也是这样说的,但申诉必须有终审法院作出处理后,不服的才可以依法逐级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问题在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的H副院长不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依法立案处理。

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没有插手干预的话,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可能还有希望找回公正,如果H副院长插手干预此案的话,他第一步就是不允许立案庭接收你的再审申请或者申诉材料、第二步才是驳回申诉、第三不是由ZFW出面指令公安局修理你

那栋房子,不只是个别。多到几十套。希望政府还人民真相。

我也是这栋楼另外一户人。我也是这样。飞来的横祸。希望各位网友能给我们一个好的建议。我们真的是走头无路了。谢谢各位。。。。二单元301号房李桂华:15282777707

#在这里快速回复#你拿钱买的房子住几年了,现在判给别人?这黑法院也太污了吧

准备证据,找律师,看相关书籍资料,准备充分再去上诉

太热了,拿小米椒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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