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未享受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的,能否要求补偿?

案情简介 鲁某于2015年3月11日入职g处任职仓库管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鲁某于2018年1月11日生育一女,在2018年1月11日至同年2月28日期间休产假,自2018年3月1日起回g处上班。鲁某在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工资标准为4550元月,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工资标准为4750元月。 裁员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