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您好!很感谢您的快速回复!但是我看了下回复内容中存在几个问题:1,故意忽略了搬迁过程中审核建房资格等事项发生的时间;2,没有认真调查人口具体情况;3,否认以“未婚女未满35周岁”为由拒绝我的申请,如果没有这个限制的存在那最好,根据《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我可以合法申请宅基地,否则请拿出相关的书面文件或规定。我再次给您写信说明下详细情况,烦请再次调查核实。我们家原来是有4口人,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已经分户了,我、我弟、我爸妈三户独立,我弟在2014年考入事业单位后又考上公务员进入地税局工作,2016年9月才迁出成为居民户口,在公安户籍系统中都是可查的,而落实地质灾害搬迁建房政策审核建房资格的时间是在2016年的1月,也就是审核建房资格的时候,我弟仍然是农业户口,我爸妈决定跟随弟弟生活,他们三人申请了符合文件规定的100平的宅基地,我个人是独立的一户去申请宅基地,我拥有原住址尖山寺自然村9号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户时有房屋分割协议),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规定,我作为已经立户独立生活的未婚农村女性我是可以合法保留原住宅或者作为独立的一户享受搬迁政策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但是当时审核建房资格的时候村干部以及乡镇府领导并没认真核实我的情况,以我“未婚女性且未满35周岁”为由口头否定了我的建房资格,整个搬迁过程领导多次莅临我们村,每次反应我的情况也都是以此为由拒绝我的申请。村里同样是成年未婚的男性都分到了个人“一户”的宅基地,甚至他们都没有分户的,而我已分户,仅仅是因为“未婚女性未满35周岁”就不允许我申请宅基地,这不是赤裸裸的歧视农村未婚女性、侵犯农村未婚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什么呢?据相关领导的解释,这样的做法是先保证男性有房,按照情理推断女性很大可能嫁给有房男,不给未婚女性批宅基地是为了防止“一户两宅”现象,这相当的荒谬!未来是无限可能性的,仅仅是因为一个推断的“很大可能”,而不顾实际情况!眼下不给我批宅基地还要拆我原住宅的话,那不是要我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吗?!这是政府该做的吗?!如果政府能依法公正地批准我宅基地建房,能和全村人一起搬迁当然最好,这也符合政府落实全村搬迁的初衷,但是如果政府领导一定要以我“未婚女性未满35周岁”为由不准我申请宅基地搬迁建房,我可以不搬迁,政府也不能违法强拆我的原住宅,还应恢复供电。致谢!
你向县长反映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现就该事项答复如下:三仁畲族乡人民政府对你反映的事项进项核实调查,你户户主是周立清,原有人口4人(周立清、黄金彩、周宏铭、周红英,其中周宏铭已于2014年考入事业单位,后通过公务员考试,现在县地税局工作)。你户填写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时已将你计入建房人口,可以按照相关政策搬迁安置,后由于你个人提出不同意与父母、弟弟共同申请,经你户同意后将你的名字从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剔除。关于你提出一个人独立为“一户”的问题,根据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九条对“户”的认定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赡养对象应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你作为赡养人应与你父母共同申请建房,不存在年龄未满35周岁不落实建房问题。根据遂昌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九条农民建房人口计算标准,你弟弟周宏铭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可以计入建房人口,已经计入建房人口的非农籍人员,不得再享受房改房政策。根据遂昌县地质灾害大搬快治指挥部的同意部署,我县的地质灾害点搬迁工作在4月15日前完成房屋腾空、人员撤离工作,为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供电部门对所有房屋采取断电并拆除相关设备等措施。最后,感谢您对三仁畲族乡信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仁畲族乡人民政府2017年5月15日
遂昌县三仁乡 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