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ND16042200006的诉求回复不满意,再次诉求

原诉求件的回复,根据根据宁人社[2014]133号文件规定,2014年11月4日起生育医疗费用原确定的定额支付取消,调整为按闽政办[2014]100号文件要求支付。根据闽政办[2014]100号文件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具体经办过程中,我中心发现部分参保人员仍存在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产前检查费的情况。对此,我中心与医院进行了沟通,强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为两个不同险种,基金支付范围也不同,生育的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支付,医保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到医院行产前检查时可重新办一张医院就诊卡,也可使用社保卡切换至个人现金支付功能进行。
首先我从2015年1月开始产检,医院并没有任何的提示社保的对外网站中也没有这样的说明,据我了解宁德市医院也是从2015年7月才开始将医保卡产检改为自费模式。
其次,回复中提到医保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那么请问我上传的发票中,个人账户只支付了49.03,其余的359.77都是个人现金支付的,请问这一部分为什么不能给与报销。根据宁人社[2014]133号文件,以及闽政办[2014]100号并未提及这一部分不可报销。请问个人现金部分为什么不可以报销?
您好,根据《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4]133号)文件规定,2014年11月4日起生育医疗费用原确定的定额支付取消,调整为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文件要求支付。根据闽政办[2014]100号文件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具体经办过程中,我中心发现部分参保人员仍存在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产前检查费的情况。对此,我中心与医院进行了沟通,强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为两个不同险种,基金支付范围也不同,生育的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支付,医保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到医院行产前检查时可重新办一张医院就诊卡,也可使用社保卡切换至个人现金支付功能进行。
如您的产前检查相关费用在报销上确实存在问题,可以联系我中心医疗管理科0593-2885195查询。(因您在12345信箱留的咨询件未留下具体的参保信息和联系方式,故我中心无法联系到您,敬请谅解!)(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4-29 17: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