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
我是崇阳县博物馆退休人员,现年69岁(原任馆长、副主任科员)。今年初,发现我退休金被减少,查原因,不是计算有误,而是有关职能部门未予依法行政。
一、原县文化局在01年,不执行国发【1999】第259号令,強要不属社保费征缴对象的文化、图书、博物馆三家事业单位及人员 “参保”,我时任县博物馆长,也被以职工身份 “参保”;二、现县文广局又因我“参保” 而停发我一直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核定的干部退休金,改拿由县人社局计发的职工养老金;三、县人社局不按国发(2015)2号文件 “对改革前巳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待遇调整”规定。 我是08年退休,属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当不应降而却我退休待遇(由原3420元降至3274元,等同取消了我的医保费)。我觉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故自3月份开始,我就逐级向上诉求解决,可却至今未果。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及我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特再次诉求市领导,盼有关我退休待遇问题,能获得一个依法合理的解答和解决。谢谢!
诉求人:刘三保 2017-9-14
关于刘三保有关待遇问题的回复
2017年9月15日,咸宁网络问政平台转来刘三保同志的信访问题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刘三保的诉求
1.他当年不应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他在机保局核发的退休工资比组织部干部科核发的退休工资降低了164元。
3.人社局没按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落实其退休待遇。
二、调查情况
1.关于他当年不应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诉求。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10月15日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1995]13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全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崇阳县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刘三保也不例外。
2.关于他在机保局核发的退休工资比组织部干部科核发的退休工资降低了164元的诉求。
鄂政发[1995]13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义务和强制性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按照工龄、缴费年限及金额与职工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鄂政办发[2003]47号文件规定,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形成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崇政文[2005]21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形成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
刘三保作为参保人员其退休工资标准只能根据上述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核定,机保局已严格按文件执行到位,不存在降低他退休待遇问题。他反映要比照组织部干部科的标准核发退休工资已超出人社部门的政策范围。
3.关于人社局没按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落实其退休待遇的诉求。
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刘三保于2001年已参加养老保险,应按鄂政发[1995]138号、鄂政办发[2003]47号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8日
崇阳县政府办 2017-09-19 11: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