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人制度而不是公司制呢?

如题,如果是公司制,风险不是会小很多吗?为什么法律不允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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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中国连锁网
02-23 13:5615赞踩
(1)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外都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合伙制又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等不同形式。
(2)根据大陆《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合伙所(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两种)和个人所两种组织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伙制。像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在华开展业务采取了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设有限公司的形式。2012年5月,财政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要求其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已经于2013年1月改制完毕。而其他的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间,相当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
(3)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律所和会计所多采取合伙形式,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一个方面,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迫使其在执业中更加谨慎小心,也更容易取信于客户。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税务上的,合伙制有税收穿透的优点,合伙人不用像公司股东一样在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双重纳税,特别适合以人为核心资产的中介结构。7评论
qj8311
02-24 11:175赞踩
1、律师都是高门槛职业,做到律师需要很长时间的训练和阅历,特别的需要积累和个人能力。这就导致律师的个人分量特别重,一个案子的成败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的工作而非企业的工作,一个明星律师完全可以盖过公司的光芒,属于个人英雄主义比较明显的行业,所以律师很难以一个普通的打工者入职公司工作。
2、但律师事务所本质上还是企业,律师也需要大量的帮手打理公司各类杂事,而且律师也必须以公司为单位招揽业务,所以律师又必须组成公司形式对外服务,而不能是个体户方式。
3、所以,律师只能个个以老板的姿态或者地位组成合伙人制度,就像一个行业都需要将军而不是士兵来构成时,合伙人制度就诞生了,个个都是老板,但又合作成一个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