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是富人税,是否做到富人缴纳个税“一个都不少”

近日,个税法二审及起征点问题备受关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新法,个税起征点由现行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5000元/月(6万元/年)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反映的个税征收原则显然不是面向富人,而是囊括了绝大多数工薪阶层,其重点主要是兼顾了各级财税收入,出于财权与事权收支方面的相对平衡,让各级税收的池子不致太浅。
有关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还不是主体税种,我国的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占比很少,基本都维持在7%以下,在财政收入中占比更小,基本上维持在6.5%以下。起征点的提高并不会使财政收入受到很大的影响,也不会对经济造成多大影响。
但是,我们人大系统却一味坚持这根本难以满足公众预期的5000元/月的起征点,就难免会遭遇别样解读甚至是误读。特别是一个家庭比如一个三口之家中,仅有一名成员有固定工薪收入的情形,却仍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丝毫看不到这个新个税法的善意和温情。而事实上,即便要以家庭为单位征缴个税,料想税收部门也是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却对一个个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进行甄别的。
最不容忽视的是,现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尚且不能成为目前我国的主体税种,个税收入占比太低,那么极可能是因为个税征缴体制机制不健全,或因为甄别能力不够,效果不强,而让大量的富人、高收入群体成为了“漏网者”。这呈现的个税征收现状就是,税务部门能够一步监管的收入群体,才会被征缴个税,而对收入监管有难度的群体或个人,则只能放弃。
这观点显然不是出于笔者个人主观臆断或猜测。影视明星、电视节目主持人逃税避税的情形,曾一度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就是足够的证明。相信,类似情形在其他行业,其他产业,也会不同程度存在。
笔者一贯坚持,个税征缴原则实在应该面向社会上极少一部分人,其目标显然应该是富人,是高收入者。如果个税征缴人人都被囊括其中,谁都躲不过,并美其名曰借此培养公众的纳税意识,那么就不如控制工薪阶层或社会群体的收入及涨幅。因为当前的个税收缴,对于许多工薪阶层来讲,都是通过用人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来实施来完成的,这个工作量增加得似乎是太多余了。
最后,还是归纳为一句话,个税尽管不是富人税,而是否做到富人缴纳个税“一个都不少”呢?□贾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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