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妻子都是湖北籍户口,现在在顺德购买了房产,打算将我、妻子和小孩的户口迁入顺德,我和妻子都符合迁入户口的条件。但是在办理迁入时,去顺德大良计生办办理计生证明,被告知要我们夫妻一方必须有一人结扎,我很困惑:
困惑一:我和妻子虽是再婚,且生育了第二胎,但是我们的生育是合法的,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强制呢?
困惑二:入户与计生这样挂钩合法吗?
我看了一些资料,也进行了法律咨询,结果是这样做不合法。以下是举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上述《条例》与《办法》的表述,使用的是“首选”、“可以”这类字眼,并没有将上环或结扎当作“强制性”硬约束,而是一种“倡导性”软约束,更没有把上环与入户挂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明确:“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如何保障公民对避孕措施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提到,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法规关于节育措施的规定,一般采取强制性规定的表述方法,要求必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这与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所作的承诺相冲突,因此本法将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作为倡导性义务。
实际上,就在上个月,上至国家计生委、下至广州市计生局都一致否认存在“上环与入户挂钩”政策,广州市计生局局长李文耀不止一次表态,避孕方式有上环、结扎、吃药、使用避孕套等四种,会让群众在充分知情下自由选择。合法生育的孩子上户口和母亲生育以后采取节育措施没有必然联系。合法生育的小孩上户口是无条件的。
不知道,我们佛山又是什么状况?
请相关领导给予答复,谢谢!
关于网友在佛山市网络发言人平台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环的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首选”是首先选择的意思,首选的标准不是单纯以育龄群众的个人意愿为转移,而是需要综合考虑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及国家政策因素,客观地进行选择,因此首选的避孕方法具有指导性、优先性及相对排他性。
二、关于知情选择的解释。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和无条件的“自由选择”,而是需要在专业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即某种避孕方法只需一次使用便可维持相当长时间的避孕效果。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论对育龄夫妻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夫妻生活质量都是最佳选择。若经医务人员诊断,确有不宜上环的情况,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其他适当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关于上环的好处。上环不抑制排卵,不影响女性内分泌系统,避免了一般药物避孕的不良反应。临床实践证明,宫内节育器是一种安全、有效、经济、简便,可复性强的避孕措施,其具有避孕时间长、避孕成功率高、手术简单无创伤性、对性生活无任何影响、减少非意愿妊娠采取补救措施给妇女身体带来的重大损害等优点,因此在我国众多已婚夫妇中,它是作为首选的避孕工具。
我区各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引导育龄群众及时、安全落实以长效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目的是减少育龄妇女意外妊娠,降低人工终止妊娠率,维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
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2013年03月22日
2013-03-05 01: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