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执行局法官何姿玲违规违法妄断

我于2006年购得海口钰翔花园房屋一套,至今无房产证,依照合同于2009年向海口巿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房产证及赔偿金,我方胜诉,对方拒不执行,我方向海口巿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间,开发商两次向中院提出撤消仲裁申请,两次又撤消申述,最后提请听证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听证结果一般当庭作出裁决,情况复杂,当庭裁决确有困难的,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送达听证参加人,但是,经过五个多个月,仍无消息,我期间与听证法官何姿玲多次联系,该法官态度极为恶劣,甚至以电话无法核实身份为由不接听电话,无奈我向中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最后判决我方败诉,不予执行仲裁裁定,根据海南省听证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由三名以上执行员组成合议庭,然而当时只有一名,听证裁决也没有及时送达仲裁委员会,并且裁决书上还有明显的错别字,我方认为,该法官有明显的违法规规的行为,且因为我方的投诉心怀私愤,故意裁定我方败诉!希望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司法公正!!
尊敬的网友:
对曾志所反映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曾志反映案件历时五个月未能审结的问题。本案于2011年3月9日立案,2011年11月25日报结案。2011年3月至5月,承办人被省高院抽调参加省高院司法巡查工作组到美兰区法院巡查。巡查工作结束后,即着手办理案件。对钰翔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听证询问、合议庭评议、局务会讨论、局领导审核、审批等程序,最终作出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
(二)关于曾志反映承办人以电话无法核实身份不接听电话的问题。2011年3月至5月的司法巡查期间,承办人一直在美兰区法院参与司法巡查工作,此后,由于其它案件听证、外出调查、汇报工作、开会等原因,确实有未接听到申诉人电话的情况。曾经有一名女同志向承办人来电称其是本案的当事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由于本案申请人苏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均为男性,且案件正在办理之中,承办人向其电话告知:由于电话中无法核实其与申请人的身份关系,无法向其告知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
(三)关于曾志提出听证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而本案听证只有一名法官主持的问题。本院受理钰翔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后,指定本院审判员胡宏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姿玲、代理审判员陈杨丽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乔馨记录。本案案件办理、案件评议由合议庭及书记员共同完成。执行听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定程序,且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不予执行审查适用的具体程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不予执行审查必须公开听证。因此,无论是合议庭共同召开听证会,或是承办人主持进行询问,都是案件办理的合法方式。
(四)关于执行裁定没有及时送达仲裁委的问题。本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现已向海口仲裁委会送达。
(五)关于裁定书上的错别字问题。裁定书上确实存在错别字,这是承办人和书记员的校对失误,今后应予改进。
(六)关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的救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执行人苏科可以通过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10-06 13: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