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购买自住公寓问题

我是南昌市一名外来务工人员,来南昌4年了,今年想在南昌置办一套自住小窝,但是南昌的房价同比中部其他城市一直居高不下,只能着手寻找小户型的公寓,后来经过咨询,在南昌公积金是不能用于小型40年产权的公寓购买,好多城市只要出示名下无房证明都可以用公积金购买公寓楼,现在真正需要公积金来解决生存需要的人反而偏偏使用不了公积金,希望能帮忙解决。
您好: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用途为住宅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70年。而40年产权的公寓,其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用途,属非住宅商品房。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规定,购买商业用房是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商业用房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依据以上规定,对于非住宅商品房既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04-02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