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孩子因为意外被评为三级伤残,我在网上查看发现福建省 闽政办〔2013〕79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有此文件出台,可为何找不到我们莆田市的文件呢,看市卫计委的网站只有12年的文件放在上面,根本找不到13年及之后的。我想问我们莆田市的
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级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基金等)或当地政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这个救助款是多少,有办理时限么?除此之外每个月还有其他什么补助没?要是有的话,都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烦请领导将最新的莆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相关文件上传为附件么,便于我们自己对照参考。谢谢
您好:
首先感谢您的来电,现将您咨询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生育关怀—紧急救助”项目给予一次性的紧急救助,金额从3000元-5000元不等(视情况而定),一般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一年之内办理,此项工作由市计生协会承办,具体事宜请致电市计生协会,电话:2673880。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可享受特别扶助金补助政策。根据《关于印发莆田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莆人口〔2012〕90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起,在省定的基础上,对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对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0元,即特殊家庭每人每月可领到800—1000元的扶助金。特别扶助金补助的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四份、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还可享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莆政办〔2014〕7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6月1日起,将全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纳入或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按照同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予以补助。
我委已将2012年以来我市出台的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政策进行汇总梳理,制作成服务指南,已经分发给各县区卫计局给予宣传,您可以详细了解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和办理流程。如还有其他相关需了解的问题,您也可致电我委家庭发展科,电话:2822018,我们将继续认真细心地为您解答。(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5-9-16 08: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