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社的若干疑问

尊敬的书记,县长,你们好: 怕影响你们工作,所以我长话短说吧,因为跟外面的出口公司挂勾,每年我都种了大面积(一百亩以上)的红薯,产出来以后,都拉他们那做好成品然后出口,后来因为这样名不正言不顺的送,到了国外以后,产地不明确,所以我申请了一个合作社,现在证件什么的都下来了,所以我想问下,像我这种大面积种植以及自产自销的合作社,政府是不是又相应的扶持政策呢?更何况,我是把我们本地的产品推出了国门。可遗憾的是,每每我去政府咨询,都是无果而返!所以想到在这来咨询下你们了,望能帮忙解决,谢谢!

您在“问政永州”栏目发布的“关于合作社的若干疑问”的网帖,我们已经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明确了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随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经营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林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集中财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级授信范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和本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以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当公布并落实国家和本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提供便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具备条件从事对外贸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涉农电价优惠。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道路通行费优惠。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入城区提供便利。
我县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以上扶持政策。建议合作社注册好商标、做好产地认证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大力发展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创造条件,争创省级示范社。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到我局咨询,或电话咨询:0746-5722863。
江永县农村经营管理局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