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没那么简单!

签章是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之一,
只有行为人在票据上签了章,
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今天我们主要讲讲有关签章的内容。
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票据行为中,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的事项,票据上欠缺有效签章或签章错误的,该票据完全无效。
票据上的签章一般是指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的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应该为该个人本名的签章或盖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转贴现、再贴现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规定:“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讲到这里,你是不是才发现,
原来签章看似简单,
却有这么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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