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热线: 其为柯桥区柯北居委会宁家土村590号户主, 其房屋于2013年被柯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用拆迁,2013年9月支付20万,12月支付30万,合同约定为 108万。至今没有支付余下部分。 16年3月份通过柯桥区法院起诉被告知其起诉时效过了。
2013年5月13日,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级下发的藕香路道路工程房屋拆迁任务书[绍县拆任(2013)1号],与柯北居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协议,拆除柯北居委会集体房屋2825.31平方米,补偿各类费用合计3613901元。信访人倪国强为该集体房屋的承租人,并未与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关系,其诉求应向柯北居民委员会反映(柯北居委会号码,85664444),目前反映问题信访人在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办理人于2017年7月27日11时25分许与信访人电话联系,先后拨打多次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齐贤镇人民政府 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