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来电反映,他对于蕉城区弘生燃气有限公司空瓶检测这块收取的费用存在异议,燃气公司应该有义务对空瓶进行检测,产品流通安全性是应该归属该公司负责。而市民是客户,你们所售的产品就应该对老百姓负责,而不是多收取额外的费用来增加市民的负担。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处理。
叶先生:
您好,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接到您的诉求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于2019年9月18日联系您了解情况。经核查,宁德市弘生燃气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之规定,宁德市弘生燃气有限公司属公用企业。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之规定,我局无查处权。建议转由宁德市工商局调查处理。(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9-25 17:49回复)
您反映的弘生钢瓶检验费的情况(诉求号ND17091200019),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收悉。我局已派人进行调查,现将情况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的规定,除少数垄断行业,如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城市公交、出租车、邮政、教育、医疗等等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管理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市场竞争充分的商品和服务,如您反映的弘生钢瓶检验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价格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实行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即实行市场调节价;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有权根据成本和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对企业依法自主定价的价格行为,物价部门无权随意采取限价等行政干预措施,否则要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有做好价目公示(告),应属合法经营。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欢迎各界人士投诉、举报和监督,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蕉城区物价局于 2017-9-26 17:20回复)
您好,我局检查支队工作人员已于10月9日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目前投诉已调解完毕。如您还有相关疑问,欢迎您拨打2979315进行咨询或投诉。(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10-9 17: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