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政府领导:您好!本人谢焕珍、钱锦华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娥一村(现改为娥一居委)居民,两人系妯娌关系。 2017年3月,上虞曹娥老区征迁改造指挥部对本村进行动迁。本人公婆(现已过世)在村中留下唯一28.42m2的房产,该房屋产权清晰(房产证、土地证均在本人手中),为本人丈夫家兄弟姐妹四人共有,在征迁过程中,本人丈夫家兄弟姐妹四人对征迁条款及补偿提出异议(因为公婆在世时,我们兄弟都是租房结婚,直到2013年才好不容易买新房)。在当时情况下,只有本人丈夫兄长杨根法一人在征迁合同上签字,在其余三人未在征迁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在征迁合同上签字,征迁指挥部就强行拆除本人公婆合法房屋,并造成屋内财产损失。村委主任杨龙领走本人公婆房屋的补偿款,通知本人及丈夫家兄妹四人去村里领拆迁补偿款。为此事,我们两妯娌多次向上虞区信访局反映,也多次向杨根法当面对质,得到的答复是,他本人并未强烈要求拆迁,在拆迁合同上签字只是碍于村干部情面,且签字只代表他一个人。试问祖屋再买卖是只有一位继承人再合同上签字,这样的合同是成立的吗?因此征迁指挥部与杨根法签订的关于娥一村草灰弄16号的房屋征迁协议为无效合同。要求省政府领导为名做主,撤销该无效合同。 以上反映均为事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依法治国,我们殷切期待袁省长为我们老百姓排忧解难,使我们百姓能安居乐业,共创和谐文明社会! 此致敬礼!反映人:谢焕珍 身份证号:330622197107293634电话:15384151159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天香南园17幢401钱锦华 身份证号:330622195409210020电话:13626888926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耕新村15幢401
谢焕珍钱锦华女士:您们于2017年8月17日反映的拆迁合同上你们未签字被拆除,要求处理。我们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位于曹娥老区娥一居委的杨阿多房产,由于产权人已过世,四个法定继承人意见不一。娥一居委主任杨龙及曹娥老区征迁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过多次协调,但杨根荣(谢焕珍丈夫)等两人提出必须享受住房困难户资格才同意征迁,因另有住房,与我区现行住房困难户政策明显不符,故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不影响整村征迁进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另两个继承人强烈要求按现行政策征迁的前提下,对杨阿多房产作了公证证据保全工作(有摄影和照片)。该房产已空关十几年,屋顶早已倒塌,拆房前通知四人并由杨根法查验,除两张遗照外均无它物,遗照由杨根法认领,故不存在财产受损情况。根据上虞区现行征迁政策和相关规定,先行支付房屋征迁补偿款。若对合同效力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区复查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内)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 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