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没有履行解释事故判定角度,没有足够的证词说明事故的责任
邹贤财:
你好,你发邮件到政府服务平台,反映连城县公安局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平的信访件,我局已收到,现反馈如下:
2009年8月23日18时10分许,江某辉驾驶福建G81785号小型拖拉机,沿原204省道从四堡往上枧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原204省道敖峰山路口)时,与邹希源驾驶的向左转弯的自行车相碰撞后翻车,造成邹希源受伤经连城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我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于同年9月29日作出连公交认字[2009]第2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当事人江某辉、邹希源负事故同等责任。邹希源亲属对我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向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调档复核后,作出岩公交复字【2009】第062号复核结论,认为我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予以维持。关于损害赔偿问题,连城县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0月26日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
连城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连城县公安局于 2014-3-11 08: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