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八年后被银行拒付,法院: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省棉麻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棉麻公司”)因业务往来,其持有中国银行市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db01—03773447),该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00元。 为了快速增长,电子承兑汇票不惜改变战略,重新布局产品,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