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巴中下的黑幕


老赖周见拖欠工程款691万恶意占有保证金50万拒不退还
申请支付大地建司科创巴中一期土石方工程欠款
巴中市经开区管委会:
一、事由
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司”)
及其项目委托代表周见恶意拖欠我方施工大地建司科创巴中医药产业园一期土石方项目工程款691万元,恶意占有诚意保证金50万元,拒不退还。
二、我方请求
(1)、请求巴中市经开区管委会协调、组织大地建司及其项目代表周见清偿工程欠款691万元及利息,清偿依据为经开区政府2014年12月31日组织调解达成的《科创一期土石方工程协调处理意见》付款协议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2015)巴中民终字第520号终审判决书、(详见附件);
(2)、请求支付由我方申请法院冻结、裁定停止支付大地建司在巴中市经开区管委会的工程款800万元做为拖欠我方的债务清偿,依据为(2015)巴州民保字第10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详见附件);
(3)、请求纪工委杨亭书记公开、公示管委会向科创拨款或借款的财务记录详单
(4)、 请求巴中市经开区政府责令大地建司代表周见退还诚意保证金50万元,该款由纪工委书记杨亭询问致电科创巴中医药产业集团党委书记王闵,王闵承认50万元为保证金属实(注:40万元由魏天勇账户行转入周见账户行中,另10万元现金由魏正学交给周代鹏并一同前往送去周见处)。
三、大地建司及其代表周见恶意拖欠、挪用工程款的事实
周见 :大地建司科创巴中一期土石方工程项目负责人,与科创巴中医药产业集团党委书记王闵为同母异父的亲兄弟,出资金额为零。疑已收到科创巴中医药产业集团拨款约3000万元
王闵:科创巴中医药产业集团党委书记,曾是巴中市委党史办(市地方志办)主任,因妨碍组织调查逃避纪律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被免去市委党史办主任职务,是违纪违规典型;科创收到经开区管委会的拨款约3000万元,疑其中约1000万元转入巴中市兴州街工行周见的私人账户中(注:以请求管委会公开、公示的财务记录详单为准)。
2014年7月我方实际出资方、施工管理人员魏天云、杨如军、魏正学、魏天勇等人多次寻求周见协商清算账务,但遭到周见邀约的黑恶势力数十人在巴中市金港湾茶楼持刀威胁、恐吓,我方报警后得到经开区政府及经侦大队的调解,我方人员为了尽快收回出资本金的情况下作出妥协与忍让,达成书面协议:大地建司及其代表周见向我方支付2000万元为双方的最终决算价,并予2014年12月前必须无条件支付结清(注:该工程总成本价1850万元,送审价4100多万元,管委会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初审结论价3480多万元)。2014年12月双方约定逾期大地建司及其代表周见拒不履行该付款协议,我方人员于2015年6月上诉至巴州区法院,大地建司代表周见收到法院传票后,致电威胁我方人员:“扬言如果不撤诉就要陪我方打个3年5年的官司,休想拿到一分钱,法院他(周见)有的是关系”等猖狂言语。庭审中大地建司代表周见的律师胡搅蛮缠出具多份伪证,百般抵赖,且为了恶意拖延付款时间在区法院判决书第15日即将生效的最后一天周见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巴中中院,2015年10月12日开庭后近两个月巴中中院组织调解周见拒不到场,2016年1月中院出具了终审判决,判决巴中市大地建司及其代表周见15日内即2016年1月26日止清偿我方全部债务!
2016年1月11日,魏天云在巴州区人民法院大厅致电周见询问拖欠的工程款一事,周见说:“没钱,你们自己去经开区要,经开区还差他(周见)1000多万元”;同月17日魏正学致电周见询问该项目欠款一事,周见说:“法院判决了,你们自己去找法院强制执行”等话语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综上所诉,大地建司及其代表周见无意偿还恶意拖欠的工程款,请求巴中市经开区管委会支持、关切落实由经开区政府组织调解的《科创一期土石方工程协调处理意见》书和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请求巴州区法院、巴中中院严厉督促,以维护社会基本诚信,让我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魏天云、杨如军、魏正学、魏天勇等人
2016年 1 月 21 日

看到都来气 年年都有这种老板被曝 已无力吐槽

引科创来巴中的罪人是谁?

现在欠钱的怎么那么无赖!难道巴中市就没人管了吗?

欠钱不给,大坏,现在政府不作为,望大家农民工支持一下,关注大家都是农民工,

特别政府不作为的,经开区杨亭书记对此事

政府不作为,特别是经开区杨亭书记

遇到这种情况,谁能说公道话?

市委政府不作为,还招个锤子商,招些骗子回来。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魏天云、魏天勇、魏正学、杨如军(出资人、爆破工、挖掘工、运输工、农户民房出租房东、测绘人员、管理人员、煮饭工)
被申请人:
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军,总经理,联系电话:@@@@@@@@@@@
项目代表人:周见,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2015)巴中民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2015)巴中民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7日由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巴中民终字第520号终审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91万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6万元人民币,给付以工程款691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现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魏天云、魏天勇、魏正学、杨如军(出资人、爆破工、挖掘工、运输工、农户民房出租房东、测绘人员、管理人员、煮饭工)
2016年1月28日

最厌恶这种无良老板!!!过年欠人血汗钱。简直不是人!!!!

对,支持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