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家人前往仙游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工作人员表示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伤害事件,新农合不予赔偿,无论责任方是否逃逸。而这与省里的有关规定是相冲突的,省里的规定如下:
2008年,福建劳动保障厅《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和交通肇事方赔偿后,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009年,福建劳动保障厅再次明确:“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现因第三方逃逸,医疗费用无法追回,不存在骗保情况。且我伤势较重,短期内无法恢复劳动能力,生活限于困顿。在此请相关部门切实研究好相关规定,在此给予明确答复:责任方逃逸的交通事故医疗费为何不能进行新农合医保报销?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我局向有关部门了解后,现回复如下:
1、文件中有规定,责任方逃逸的交通事故医疗费不能进行新农合医保报销。《仙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仙新农合委[2006]2号)内容摘要如下:由于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工伤、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属于补偿范围。
2、福建省劳动保障厅的文件规定只适用于职工医保或含企业医保,不适用于新农合医保。
3、县财政局有下属单位专门负责认定解决交通事故逃逸的医疗费用补偿。(仙游县卫计局(原卫生局查询)于 2015-8-27 10: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