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本人于2016年3月6号驾驶小轿车与一骑自行车老年人在蓝天路百乐城附近发生碰撞,老人经鉴定皮外伤入院,办案单位为美兰区交警中队,截至今日2016年3月28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出,驾照未归还,车的检验结果于3月16日已出,车和行驶证已于3月18日归还,办案过程中,办案交警邱勋权以录口供为由让本人前去龙华路事故处理中心处理去了3次,每次均停留4个小时以上,但其一直闲聊,叫本人前去又不录口供,直至第三次方录完口供,现告知因当初他们忘记要求签字,又要求本人去现场勘验签字。因本人工作繁忙,且前几次请假太多,影响工作,故尚未抽出时间前去签字。其告知不能去签字,就无法做出责任认定,也无法归还驾照。
现本人投诉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录口供可以由办案交警个人随意决定要去多少次,恶意浪费纳税人的时间么?因办事交警忘记告知本人签字,导致本人事故一直无法确定,责任由谁承担。
2.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时限么?可以无限期拖延?
3.对于交通事故造成轻伤,必须一直扣押驾照达一月之久都不返还么?
尊敬的网民,您在3月29日提出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事项已收悉,我局交警部门经调查,现答复如下:2016年03月06日16时30分许,当事人尹明华驾驶琼AOAZ95号小型轿车,在海口市蓝天路交警总队公寓路段处,与陆吴兴驾驶的无号牌二轮人力自行车相刮碰,造成陆吴兴受伤,两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已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予以受理,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了事故成因与事故,此事故经我局交警部门集体讨论,已对此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于2016年04月11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公交认字【2016】第00045号,并已将本事故认定书向当事两方宣布送达。 关于投诉人尹明华投诉“办案过程中,办案交警邱勋权以录口供为由让本人前去龙华路事故处理中心处理了3次,每次均停留4小时以上,但其一直闲聊,叫本人前去又不录口供,直到第三次方录完口供,现告知因当初他们忘记要求签名,又要求本人在现场勘查签字。”这一情况,我局交警部门认真进行核查,办案民警邱勋权在受理此案件的工作中,确实依据有关规定通知过当事人尹明华到我局交警部门事故中队协助调查,要求其举证提供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与机动车的信息等有关材料,对其进行询问笔录,通知其领取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在通知其到我局交警部门事故中队接受询问调查时,因受理案件多,恰遇其他事故中的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确实让尹明华等侯时间稍长些,由于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上存有遗漏当事人尹明华认可的签名,需要其到我局交警部门事故中队签名,耽误了当事人尹明华的一些时间,对此表示歉意,但不存在故意的行为。在此,对当事人尹明华反映指出办案民警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局交警部门将举一反三加强民警队伍的执法服务工作的培训,切实增强办案民警执法服务水平。【市公安局】 2016-03-28 22: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