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 欠该公司的钱可以不还吗 又倒了一个

在生活中,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之事,人们基于相互之间的诚信,彼此借贷、相互合作。在中国古代更有父债子还之说,侧面反映古人对举债的诚信要求之严格。当今,个人借贷中当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享有该债权(基于愿意继承的意思表示),债权不因为债权人死亡而消失,那么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欠该破产公司的钱是否可以不还?下面由笔者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欠该破产公司的钱可不可以不还?
当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管理,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的债务人则需要管理人对公司债权进行追讨,到期或者未到期的都应当视为已到期,具体细节分情况而定,所以破产公司的债务仍然需要偿还。
二、如何清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首先,破产管理人整理破产企业所有对外债权,制作对外债权统计明细。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及时开展对债务人企业的对外债权的全面清理工作。第一,在破产企业资产审计过程中,由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审计部分制定应收款账册,并且对每笔款项作出说明,必要时附上依据,如合同复印件,转账凭条、询证函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证据,有利于债权的催收和诉讼;第二、破产管理人根据已经制定好的应收款账册,对应收账款 进行逐一盘查;第三、破产管理人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掌握的有关证据,制作对外债权统计明细。
其次,破产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全部的对外债权予以确认后,将开展债务追讨工作。具体工作包括获知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对债务人工商信息进行调查,针对具体债务人进行债务核实发清偿通知书,做好债务登记工作。
最后根据回复情况进一步确认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讨。
三、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
(1)合作与协助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其中,前一种义务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效进行至关重要。有关人员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后一种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里称的“工作”,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事务,也可以包括程序进行中的具体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调查或追债,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阅资料、制作文书等。
(2)信息提供义务。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对象的信息披露义务。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二是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就是律政通对“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欠该破产公司的钱可不可以不还”问题进行的解答,公司破产后,公司的管理人应该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追讨,追讨的债权应该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所以破产公司合法的债权是需要还的。读者如有法律方面的提问,可通过行政通进行法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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