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2016年将我们的年终奖以“2016年年度员工预收经济补偿金”的形式发放,入职满一年的就大约1个月左右的金额(入职两三个月的就大约500元左右),但是公司要求我们签一份声明,声明内容是:本人确认已领取公司预付给本人的2016年年度经济补偿金,并确认2016年度的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保补助款、高温补贴、法定休假日工资补偿金等已全额收取。
请问公司以上这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您好,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预先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是该部分补偿金不能使劳动者的工资等劳动报酬降低。因此如果您单位原先有规章制度规定了年终奖,而单位却将原本按规定发放的年终奖改为了预收补偿金是无效的行为。至于加班费、高温补贴等等如果单位实际发放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也需按照法定标准发放,您可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7-02-06 10: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