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三十岁,跟老公都是二婚,老公有一个孩子,外地人,来领结婚证和准生证的时候,我妈妈已经去居委会主任那里问清楚要什么资料了,可是今天我们把所有的证明和资料都带过去办理准生证的时候,被告知还要出示之前的离婚协议,离婚都是十年前的事,当初离婚什么都没有,所以就只拿了个离婚证,不知道还需要协议。我就问工作人员了,要离婚协议书的意义是什么?她说证明我离婚了没有生育过,当时我就呵呵了,我有离婚证在手,也有居委会主任开的证明可以证明我离婚且没有生育,可是人家就是不能办,还说,男方那边好办的话就让去男方办理。老公外地的,老家的人都出来打工了,办这些证明只有我们自己来回跑,来回一趟车费都要两三千的,浪费人力物力,事是死的,人是活的,难道真的没有一点办法了吗?
洪江市委网信办: 网友你好!你于2017年7月6日提出“洪江市办理生育证怎么这么难”现答复如下:
一、你提出的“准生证”已废止,现已更名为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生育服务证是按法律和规章进行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条例》(2016年)第三章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4.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三)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以上是办理生育证的相关规定,谢谢你对计划生育的关心和理解!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7月10日
2017-07-11 15:5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