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向我借款,以其小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我,根据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可是当机动车所有人和我本人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科申请抵押登记时,却被告知不予受理个人机动车对个人的抵押登记,这是为何呢?(“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本人都带上了,也没有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林先生你好!
按照公安部的解读精神,抵押权人必须具备金融许可证等资质方可。
感谢你对公安交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莆田市公安局于 2015-6-25 10: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