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职医生证件被院方扣留

黄先生来电反映,他是2003年7月份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医院上班,到2010年9月底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于2011年1月份就没到此上班,因他女儿先天性心脏病的原因到上海治病,他不得不自动离职,且他签的合同也已经到期,离职后院方才告知如果没有亲笔签名视为自动续签。现在他的一些个人医生证件在医院被扣留,导致无法继续找工作赚钱给孩子治病,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协助处理。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局
关于宁德市12345政务服务ND14071600003号的情况反馈
黄智勇:
您好!
宁德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编号为ND14071600003诉求件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您反映的事项进行核实。现答复如下:
您于2003年7月毕业于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经双向选择,于2003年1月17日与人民医院签订了《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于2003年7月起到人民医院报到上班。经有关部门批准,您于2003年12月31日与人民医院签订了编号为[2003]Z016号《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后被录用为人民医院正式事业编制干部,聘用合同期限为自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同时该聘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2008年12月31日聘用合同期满时您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仍在人民医院工作,并领取工资至2011年2月1日止,已继续工作了两年多,因此双方存在事实聘用关系,即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其相应聘用日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您自2011年2月1日开始未经人民医院批准擅自离岗,至今时间长达1270多天,虽然您在2011年3月1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人民医院递交了辞职申请书,但人民医院不同意您辞职并要求您遵守有关规定并返回岗位,但您仍未返回人民医院上班。
您于2011年7月11日向蕉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关于解除您与人民医院之间聘用合同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10日开庭审理后裁决驳回您仲裁请求。您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遂于2011年9月21日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蕉城区法院审理,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了(2011)蕉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⑴被告福建省宁德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智勇麻醉学中级职称证书;⑵驳回原告黄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您在诉求件中反映的一些个人医生证件被人民医院扣留与事实不符。因您个人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至今一直未到人民医院领取其麻醉学中级职称证书,该证书原件现今仍在人民医院保存,您完全可以在任何正常工作日内到人民医院领取其麻醉学中级职称证书原件。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局
2014年7月25日
(蕉城区卫生局于 2014-7-29 11:24回复)
附件:11-19-17-关于宁德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第ND14032800003号诉求件办理情况的报告2014-04-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