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还大量借钱给对方。这其中的风险有多少?王某心里很明白,但他的这种明白也让他聪明反被聪明误,打了一场“多余”的官司。
王某今年39岁,曾反复借钱给未成年人小明。王某说,小明共欠他6.7万余元,一直没还。没办法,只能把小明及其父母告到海宁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明归还借款,小明父母在监护职责内承担责任。
庭审中,小明父母认为,小明向原告借款时是未成年人,也没有工作。原告明知这种情况,还借钱给小明,明显是欺骗小明,且借款后,也没有告诉过他们。而小明也反映,王某起诉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不符。
为何王某要频繁借钱给小明?王某说,小明以前向他借过钱,按时还了。而且他听说小明家在深圳有店面,是做窗帘生意。如果小明还不了,自然有他父母在,没什么好担心的,而且王某还表示,当时不知道年龄和借款有什么关系。
案件审理中,法官向王某释明他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将承担相应诉讼风险,但王某坚持认为合同有效而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借款时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承办法官指出,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案件中,原告主张与小明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就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证明小明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对该协议进行了追认。由于原告没有就上述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小明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
案件中,虽然借款行为被认定无效,但小明借款所得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王某,在小明无力偿还时,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则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如何防范未成年人借款风险?法官指出,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详细核对,若是未成年人,应当解释通知监护人,对借款行为进行追认。而对于监护人来说,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监督教育,尤其在发现子女有明显不符合消费能力的行为时,要及时询问钱款来源,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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