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村民,户口一直都在这个村。我于2012年结婚,2013年离婚,从我结婚后村里每年过年的时候就以我结过婚为由,拒绝把分红给我。
既然我户口在这个村,就该享有该村村民的一切权利,与男子平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干部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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