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详细解答以下问题:
1、公办学校教师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不发。这合理吗?绩效工资包括了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个,不是应该两者都全额发放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假期限内,与在职的专任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这样跟在职职工相比,就少了将近三分之一。
2、生育津贴资金已经到学校账户,但是学校不发放给个人。原因是说产假期间我们的收入已经超过了生育津贴的标准。我们正常的收入包括2笔:1、基本工资3000(全区老师都一样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补贴、教龄津贴);2、校发津贴(包括课时费、晚修等加班费、校务费、通讯费等)。产假期间校发津贴只有几百,远没有正常上班的额度。这2笔工资发放时间不同,基本工资应该是由财政局发放的,这个不属于学校这个用人单位给我们发的工资吧?因此,生育津贴高于正常工资标准,应该是要发放给个人。是吗?
您好,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精神,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全部基本工资照发。另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精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计发。
公办学校教师属财政供养人员,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则生育津贴应由单位上交所属财政。
2013-12-04 23: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