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需要注意的税务处罚风险
纳税风险除了因为多缴税导致的利润流失风险之外,因纳税问题被处罚,则是最常见的对税务风险的理解。由于这类风险往往是“少缴税”导致的,所以,实务中也被称为“少缴税的风险”。涉税上少缴税的风险主要指罚款和滞纳金。
1、罚款,纳税人因为少缴税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其他税收征管政策,都可能被处以罚款。罚款不同于补税,它是因为某个行为违法,导致受到法定的处罚。
因为偷税、未申报纳税、已扣缴但未缴税所导致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50%~500%。暴力抗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可能考虑到情节更恶劣,所以法定的罚款额度是100%~500%。
2、欠税罚不罚款,欠税指虽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却没有交钱,多数情况是由于资金不足导致的。欠税不是因为纳税人犯了错导致的,而是因为纳税人没钱导致的,此时纳税人并没有过错,所以正常情况下欠税并不会被罚款,也不应该被罚款。
但是,如果在欠税的情况下,有转移资产、阻挠税务机关追欠的行为,则会导致50%~500%的罚款,此时罚款针对的不是欠税本身,而是阻挠追欠的行为。
如果扣缴义务人应该扣缴而未扣缴,则会被处以50%~300%的罚款。比如,搞一次市场推广活动,奖励现场参与的消费者1万元,就必须扣下2000元个税交给税务局。如果没有扣下来,就是1000~6000元的罚款;如果扣下来没有向税务局交,就是1000~1万元的罚款,此时还要补这2000元的税和滞纳金。
3.涉发票的罚款
普通的涉发票罚款,比如应开发票而没有开,企业不索取发票,跨范围开票,以白条子替代发票使用等,处罚幅度是1万元以下。发票丢失、跨省运输空白发票等,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虚开发票处罚较重,虚开1万以下的,处5万以下罚款;虚开1万以上的,处50万以下罚款。注意,此时如果后果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风险。假发票的处罚是1万~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处5万~50万元罚款,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发票违规,如果导致别人少缴税,还会同时处以对方少缴税金额1倍以下罚款。
4.罚款的依据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行。一般来说,对企业的罚款都应该有严格的执法程序、法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企业涉税罚款的法律依据包括:
法律,指《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四个法律规定的罚款内容和金额。
法规,指上述四个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其他各税种的暂行条例。
规章,一般指以“财政部令”“税务总局令”“省政府令”、省会城市的“市政府令”为文号发布的文件。
罚款必须具体引用上述文件的罚款定条款。除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设定罚款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收到正式的罚款处理后,企业可以进行法定的维权,维权环节及内容本书后面会有详述。
5.其他关注点
涉税罚款的追究期限为5年,一项税收违法行为如果发生5年后才被处罚机关发现,将不能再罚款。简单说,至少要躲5年。
如果被处罚人逾期不交罚款,处罚机关可以按日加处3%的加罚款,由于是每日3%,所以幅度高得可怕,比税收滞纳金高得多。
涉税的罚款有50%的下限,亦即罚款有“起步价”,例如,未足额申报纳税时,最低将被处以50%的罚款。但这并不是说一定会被处以50%的罚款,企业在某些形势下,可以要求50%以下的罚款或者免于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条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注意,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规定,税务机关必须执行。所以,当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有上述法定的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况,应该在维权环节向税务机关提出来,税务机关必须要考虑这些法定的因素——如果此时再加上关系铁,从轻就有保障了。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自己有少缴税的情况,主动进行了申报,这就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据此,可以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一个例子:某公司因为涉税处理错误,导致2012年少缴税50万元,同时导致2011年多缴税50万元。2014年税务稽查时,只查了2012年,认为公司少缴税50万元,要处以罚款。
此时,公司就应该申述,因为错误行为虽然导致2012年少缴50万,但却同时导致了2011年多缴50万,总体上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该免于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是一件非常清楚的事,但是,2012年这50万元未缴的税金,该不该追缴滞纳金呢?只要是罚款就必须得交,别想多了。合法经营,可以合理避税,但不是拒绝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