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备受关注的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个税法相比,新个税法引入了国际通用的综合税制、独立交易原则、弃籍清税、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等反避税条款,并新增了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判定,这意味着将对高净值人群产生不小影响。
这个时间节点,恰逢大陆与香港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涉税账户信息交换9月6日正式生效。从征管角度,这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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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改革方案与crs的结合点
在修改后的个税法中,与反避税密切相关的有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判定与个人反避税这两条: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解读:
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判定是确定crs适用性并进行涉税信息交换的重要前提。新个税法对于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判定使用了与国际接轨的183天作为区分标准;只要在中国常住,依然是中国的税务居民,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本他国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这一变化对于已经或者计划转换国籍身份但仍长期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停留的个人来说影响很大,例如已经办理美国绿卡长期在中国居住的人、拿香港工作签证香港税务居民而居住在深圳的人都需要提前规划。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解读:
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它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减少税收灰色地带。
例如,某位中国税务居民张三通过维京群岛注册的壳公司进行投资,壳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张三的名下,张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将没有商业实质的壳公司取得利益视同为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反避税条款早在2008年已被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随着crs的实施,个税层面的反避税立法变得迫切。长期以来,很多富人悄无声息地买本外国护照或者开家离岸公司轻松实现逃税、隐藏财富甚至洗钱。
如今,crs+新个税改革法案同时落地,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资产、海外收入无所遁形,意味着避税者的“好日子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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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全球征税的思路
中国的高净值人群面临的是一个崭新的税务环境,未来应当理性看待财富配置,而非冒着税务风险一味追求财富增值,需要从个人的境外资产组成、个人收入来源、个人身份出发,准确识别关键风险点,评估税务风险,并依据自身与家族产业的布局与未来传承方案而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及资产配置方案。
至于怎么应对全球征税,可参考的具体思路有:
(1)办理海外公民身份; (2)全家到香港或其他海外开设银行账户; (3)控制海外已有账户的金额; (4)用好信托、基金、保险、托管银行/机构、房地产等; (5)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股东、贵金属、公司股权等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品类; (6)合理的资产转移(家庭成员间,未参与crs的国家)。
crs的推出,其核心目的是为了遏制跨境逃税,而非遏制资产配置的全球化。因此,随着crs的推动,全球化资产配置的趋势将会降低“避税”的业务核心,更加重视风险分散及各部分资产的协同效应,形成业务目的更为多元化及持有资产更为细分化的特征。
显然这需要更为专业的资产配置管理服务,为了更深入探讨新个税改革方案和crs给您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对策,欢迎咨询首控国际专业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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