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村民陈大兴,男,汉族,身份证号: 352625194107210412,本人要举报:2013年9月20日福建省武平县森林公安经过调查确认钟胜荣及王才华共计滥伐林木155.9670多立方米的重大违法事实及武平县林业部门伙同村主任钟胜荣知法犯法补办采伐证的严重渎职行为。
我村桐子湾山场3林班14大班1、2、3、4、5、6、小班山林一块,我村村干部钟胜荣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过评估、公示、招标就把110多亩28年的人工林私自极廉价(9.48万元)卖给王才华采伐,2014年9月20日至25日共采伐约539立方米(采伐完整个山场补办了2张采伐证中体现林木的积蓄量539立方米),这种特大滥伐行为武平县森林公安熟视无睹,9月20本人用电话及特地到县森林公安报案,森林公安民警没有制止,听任采伐者王才华胡作非为,9月26日本人的儿子及儿媳妇去省林业公安报案,9月27日到市森林公安报案, 9月27日村主任钟胜荣见我一家到省森林公安报案就匆匆去林业局补办了采伐证,林业部门领导明明知道整个山场的林木砍伐完毕,还知法犯法盖章办理(附采伐证上的盖章日期9月27日)。9月份开始我以信访的形式从县到省(见省信访答复),最终认定钟胜荣及王才华共计滥伐林木155.9670立方米,当然数量155.9670立方米完全不正确,因为武平县林业资源评估公司评估的林木积蓄量为539立方米,而155.9670立方米是武平县林业资源评估公司量剩余的木桩得出的数据(大部分木桩已被铲除,故滥伐数量应该实际积蓄量539立方米为准。
2013年9月20日至今整整11个月了,省林业厅也责令龙岩市林业局会同武平县林业局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我儿媳妇聂金珍多次去市林业局找张金良副局长、廖局长要求解决处理此事,廖局长当聂金珍的面批示要求武平县林业局尽快调查处理此事,张金良副局长说此事要县领导说了算他也不好处理,可是多次去武平县森林公安找此案负责人钟来生,钟来生说2014年6月21日就把滥伐155.9670立方米的结果上报给武平县政法委了,8月18日去武平县政法委问及此事,那里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却说根本没人知道此事,没办法8月19日只好去武平县检察院找领导陈上翼,可是他说此事要武平县森林公安上报给他们后,他们才能处理。
我以实名举报的这重大滥伐案件从2013年9月20日至今拖了快一年,可犯罪人至今逍遥法外,没得到法律的严惩。万般无奈之下请求池市长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
联系电话:13950811211
15280834007
2014.8.18
陈先生:
你好,你向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交的“2013年9月20日武平县森林公安经过调查确认钟胜荣及王才华共计滥伐林木155.9670多立方米的重大违法事实及武平县林业部门伙同村主任钟胜荣知法犯法补办采伐证的严重渎职行为”诉求件,我局已收悉。我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你反映的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桐子湾山场3林班14大班1、2、3、4、5、6小班山林一块,均座落在武平县“客都汇”文化旅游综合体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武平县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于2012年4月27日报经省林业厅审核办理了使用该林地审核书,面积10.7479公顷,并对征迁山场的林木向县林业局申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叁份。在当年度,东云村组织的承包方生产完1、2小班一份证(武集采字2012-97号)的采伐任务,准备生产3、4小班一份证和5、6小班一份的任务时,因你等家人提出诉求,于是余下的生产采伐一直没有开展。直到2013年9月5日,为推进指挥部的工程进度,武平县政府组织指挥部、城厢镇和林业局等部门召开旅游综合体项目征迁工作专题会议,该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要加快被征迁山场的林木采伐进度,这其中就包括“桐子湾”山场余下林木的采伐工作,会议决定,林木采伐工作由园丁村、东云村委会负责落实,要求在2013年9月25日前完成。会后,东云村委和指挥部为防事后有人对林木价款提出异议,便于2013年9月6日聘请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对争议的“桐子湾”山场5、6小班内的林木进行价值评估(是5、6两个小班评估作价9.48万元),并在9月16日按评估的林木价值与你村的王才华签订了“桐子湾”山场5、6小班内的林木采伐合同。合同约定王才华要在2013年9月20日组织工人进场开工,2013年9月26日前将合同内的林木采伐完毕。
武平县“客都汇”文化旅游综合体,在项目筹建时商定征迁林地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指挥部负责办理,相关费用也由指挥部负责缴纳,相关林权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东云村及生产方按要求从2013年9月20日组织人员进山,至9月27日采伐证重新办理期间(简称补证前),在“桐子湾”山场5、6小班内确实砍伐了部分林木,但并非如你所述至25日时已采伐完毕,数量539立方米,这即有你儿媳妇聂金珍证言可证实,且你提及的2张采伐证设计数量合计539立方米中的另一张,即“桐子湾” 山场3、4小班的采伐任务191立方米完全是在补证后才由东云村承包他人生产的,这没有任何争议。通过细致调查,只有工头及砍伐工人供述在补证前大概砍伐有四、五十立方米,但当时根本没有做任何有关数量方面的记载,且采伐是沿钩机路方向,现场当时就因开路被推挖平整,伐后又经剥山皮,整个现场完全破坏,伐根已无法辨认检量,补证前采伐的确切数量已无从查证。你信访中提到的155.9670立方米是今年5月21日我局聘请技术人员在案发现场检量到的伐根数量,并不是如你所说的我局认定的滥伐数量,这再次证明现场当时确实已遭到破坏,数量无法认定。
因为没有确切的采伐数量,涉案的项目工程是省重点项目,负责办证的指挥部又是政府临时机构,县公安局在我局提请立案侦查时,要求我局将案情先提请县政法委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再作决定,我局已将本案上报政法委。
(武平县森林公安分局于 2014-9-2 15: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