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也是打工起家,但最后却累计拖欠50余名员工20余万元,恶意逃匿回江西老家。日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祝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案也是嘉兴市本级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祝某是江西人,今年40岁,18岁开始外出打工,30岁在南湖区新丰镇创业开箱包厂。起初几年生意还不错,但2012年经营状况转差,9月14日,箱包厂停产了,此时祝某已经累计拖欠50余名职工两个半月工资20余万元。祝某将工人工资清单和设备清单交到新丰镇后,自己躲了起来。17日,拿不到工资又找不到老板的工人们围堵道路,打、砸、抢箱包厂,造成社会秩序混乱。18日,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箱包厂付清拖欠职工工资,祝某当时逃匿到了江西老家,尽管劳动部门再三说明她不在场的情况下无法变卖厂内设备,祝某依然没有回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38501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嘉兴日报)
判刑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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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没看明白:罚金一万元,谁受益,是抵在20几万工资里还是分发给债主(含未支付工资工人),甚至是由政府拿进了;20几万的工资怎么办?是判刑十个月就不用再支付了,以刑抵钱?反过来其他事例中以钱抵刑行不?还是怎样?新闻要报导详细点,关键点不在判不判刑,是工人钱拿到没有,有没有让无良老板对工人作惩罚性赔偿。如果搞了一年,工人工资还是没拿到,罚到的一万元还是政府拿去了,老板坐十月牢,抵掉23万元,不搞笑呀,效仿的多了-----原因不分析了,想想就知道
工人工资已经支付
就是不付钱,做10个月,23万,值了
20万10个月还是违法成本太轻。
这种才判10个月,月改年还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