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毁咨询

你好!
我有一批过期的药品需要销毁处理,请问佛山有哪些单位具有药品销毁的资质?如何收费?谢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依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包括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所以,过期普通药品由企业在本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的审核、监督下自行销毁,并按照GSP的要求履行好相关程序并做好记录。
二、如果是***品和精神药品类的特殊药品,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依法收缴的***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为麻醉 药品)
由于您未说明需要销毁的药品种类,建议您拨打我局咨询电话:82789998,了解详细信息。
[本帖最后由 fsspypmyn 于 2013-03-21 11:11:41 编辑]
2013-03-20 18: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