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补偿的问题

您好!我是在同一个企业工作了20年的职工,并在多年前已与该企业签订了不定期劳动服务合同,今年开始,由于企业内部的各种原因,个人的工作与发展受到影响,请问:若我现在离开该企业,企业应该给予我什么样的补偿?
若劳动者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离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我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即超过16796元每月,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17-06-07 15: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