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实行一体化。三类医院住院报销比率是否由52%提升至85%,门特比率由70%提升至90%吗?我爸爸由村委会统一参与居民医保,坐标禅城南庄,不幸罹患膀胱肿瘤,请问新政什么时候实施?今天在禅城中心医院报销点问了一下,说门特报销比率还是70%,住院比率还是52%。询问新政,办理人员说已经是新政策了,新政策只是职工医保下降,其他没有变化。希望有关部门百忙中抽空回答我的疑问及让我们更了解一下新政,谢谢!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新政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住院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支付至最高支付限额: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二、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其中: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及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按9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
三、根据《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住院(含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含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上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可纳入大病保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赔付范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四、禅城区中心医院属于三类医疗机构,有关医疗费用按照上述三类医疗机构的标准进行核报。
2017-02-09 16: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