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甲方找到广告公司、公关公司来做创意策划,一是为了寻求外脑给自己更多的思考拓展空间,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创意能够变成为大众所接受的东西并落地执行。本来,这种“外包”业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优势互补,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甲方的“不专业”对于乙方的干预往往会让合作的效率降得很低很低。
当甲方需要外部公司来帮助企业进行产品、营销策划的时候,说明甲方意识到了自己不足,并且发现了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其实甲方应当做的,是放下自己的甲方心理,虚心地去听取乙方的建议。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好,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也好,甲方既然选择了“使用外脑”的策略,那么为什么还要自己再设想出什么创意、为什么要做重复的事情呢。
乙方是不会喜欢甲方带着“创意”来和自己谈判的,更准确地说,真正有实力、有能力的乙方是不会喜欢甲方的“创意”的。其理由有三:一是甲方的创意肯定是被甲方自己否定的,否则甲方选择一家执行单位就好了,并不需要乙方的创意想法;二是乙方在知道了甲方的创意之后,都难免带着“先入为主”的思考方式来进行策划,虽然看起来没什么,但实际上想法一定受到了了制约;三是甲方如果想表达自己的“创意”,说这个甲方代表是一个“不懂装懂”的人——说他不懂,所以这个创意没有通过,说他装懂,是他要把一个通不过自身考评的创意当作“创意”来说。
不排除的有一种纯执行的乙方,他们并不喜欢动脑提出自己的创意想法,最喜欢的工作就是甲方把一切都安排好,他们只负责执行——这种乙方想要赢利,要么从“偷工减料”中获得自己的利润,要么他们的利润会很低很低——这也是广告公司、公关公司开的多、关的也多的原因。因为这种公司并不擅长也不怎么做那种带有创意内涵的“策划”,所以和本文的主题并不矛盾。
就像甲方不喜欢乙方把营销效果推到“产品不好、服务不好”方面一样,乙方也不喜欢甲方对自己工作核心内容“指手画脚”。在整个创意策划合作的环节当中,甲方真正要做的并不是从专业技术层面懂得乙方的动机与执行流程,而是只要知道策划结果对自身的好处就足够了。
所以,在营销策划圈中一直有着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在甲方和乙方的交流会议当中,甲方总是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弄懂乙方的“创意点”,而并不是这个创意点能够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从专业的角度而言,甲方并不需要有创意,甚至都不需要懂得乙方所做的创意有多们的精妙完美。甲方需要的,只是一种情况——被说服。
同理,在于甲方的谈判中,乙方应当假定甲方对于“创意的逻辑”是完全没有概念的,并且乙方也不应当从证明自己创意优秀的角度去阐述自己的策划,重点应当放在“创意与甲方想要结果的联系”上面。很多看上去很精彩,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创意恰恰是忽略了这个“联系”。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专业的策划达到提升业绩的效果,这才是良性循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