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父母下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情况反映的公开信

随父母下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情况反映的公开信尊敬的省委,省政府领导: 我是随父下放人员,我到退休才知道,像我这样幼小下放人员,在16岁后在农村生产队参加劳动的,我们诸暨市,在政府部门和劳动局有权势关系的人,都可以按知青对待算工龄。我知道此情况后向省劳动厅报告反映情况,而省厅回函说,此事与诸暨当地解释,诸暨劳动局工作人员当我面解释说:此事已在1985年结束。我又在去年的7月份向省委夏宝龙书记的博客上反应了此事,,而省劳动厅电话(0571-87053086)官腔回复说这事不能办,已经办的是不合法的,要我举报好了。 据了解,像我这种情况在邻省的江西省,江苏省,远的青海省,明文规定可办。我们浙江省的经济状况远优于这几个省,而浙江省为什么对我们这样的底层弱势群体如此冷酷地对待。我们父母辈已为国家承担困难主动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在农村劳动一辈子,而又连累我们子女吃亏一辈子。60年代初是国家有困难,而目前我省经济形势如此之好,衷心恳求呼吁省委省政府领导们,以换位思考的崇高精神,不要让我们这些底层弱势群体永远为国家承担现实中已没有了的困难了吧?而像诸暨市劳动局的做法完全是“暗箱操作”沿袭着潜法则的一套做法,与习总书记领导的党中央提倡的政务公开公平是背道而驰的。 反映人:蒋丽华电话:15314770575
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部分受株连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人教[1988]118号)文件规定,职工确因冤假错案被处理回乡,其子女受株连随同父母由城镇回乡(或被安置到“五?七”干校,国营农林场等地)劳动,后父、母落实政策回城镇安置工作或作离休、退休、退职处理,其受株连的子女,经招工、招干到全民、县属集体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参照劳人培[1985]156号文件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办理:即从一九六二年起,凡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时间,可与其后在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目前,国家和省尚未有相关政策规定精减退职职工随迁子女回乡在农村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已与反映人当面作了沟通解释,其表示理解。
诸暨市人社局 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