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后果很严重,这点如今已经是人人皆知。昨天下午,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与饮酒、驾驶、撞车等元素有关的案子,但这不是一起醉驾案,而是一起包庇案,最令人无语的是,包庇他人的被告张某自己当时也已达到醉酒标准,却硬是“挺身而出”为醉酒更严重且驾车造成事故的老板顶包。
今年9月29日晚,张某的老板陈某带着张某等人在本市某饭店聚餐,席间男性几乎都喝了酒。而据张某回忆,当时陈某已有明显醉态,但一车人还是由陈某开着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晃晃悠悠地上路了。
这样一辆酒气四溢的“醉车”沿禾兴路向南行驶,到禾兴路中山路口时,事故发生了——陈某驾驶的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尼桑轿车发生了追尾。一车人都清楚自己喝了多少酒,在等待交警到来并将车辆移向路边的过程中,陈某和欲表“忠心”又自认自己喝得比老板少的张某达成了一致……
交警到场后,依法对陈某以及声称自己开车的张某进行了吹气测试,后又对他们进行了血液测试,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毫克/毫升,张某为1.98毫克/毫升。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2毫克/毫升即为饮酒驾驶,大于、等于0.8毫克/毫升即为醉酒驾驶,陈某和张某很明显已经双双“超标”,不论是谁驾驶,均属醉驾。
张某向警方声称,是自己驾车肇事。第二天一早,张某酒醒了,并做了一个清醒的决定: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
昨天的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酒后充“好汉”,为老板顶包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陈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最终法庭判决张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而此时,老板陈某已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相关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案中,张某具有自首和悔罪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