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这个帖子我原来佛山市政府办公室的,管理员转到卫生局这里来了,其实卫生局执行12号文件已经基本上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现在关键是佛山人社局的行政失职行为应当让市政府领导及市监察局领导重视,12号文件也明确了监察局的监管职能,因此建议管理员将此贴复制转到佛山市监察局,希望佛山市监察局依据12号文件精神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谢谢!
关于开展乙肝问题监察督导及有关建议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了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然而,12号文件下发近半年,各地执行文件不力,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从卫生部的公文中及人社部有关渠道获悉,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门就乙肝问题再次做出批示,近日,卫生部下发了规范乙肝检测的督导文件,由卫生部政法司、疾控局、医政司、驻部监察局分组派驻广东、四川等12个省份开展督导监察工作,同时据悉,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日责成人社部有关部门到广东等地方人社部门执行落实12号文件展开调查督导工作。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半年过去了,佛山市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至今还没有联合就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进行转发及贯彻落实(至少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不见佛山市人社局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更值得讽刺的是佛山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在7月13日回复网友有关乙肝问题的帖子竟然运用的是“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显然佛山市人社局对“人社部发〔2010〕12号”并不知情了解,更谈不上贯彻执行,这是明显的行政失职和行政不作为。
同时,值得表扬的是佛山市卫生局在3月份就12号文件精神单独下发了文件重申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佛山市卫生局多次就规范乙肝检测问题的关注这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卫生局的文件也存在漏洞,医院及用人单位采取健康体检、个人体检等名义进行乙肝检测,致文件于一纸空文,因此,希望佛山市卫生局以广东省卫生厅6月28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粤卫明电〔2010〕30号)为依据,明确“取消医疗机构体检套餐中乙肝项目检测,对个人提出乙肝项目检测要求的,由医生另行开单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再者,质问佛山市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法制办,有没有各自履行职责依据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精神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章文件?!
乙肝问题不单是医学上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范畴问题,从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乙肝问题的批示,到卫生部、人社部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征求意见研讨乙肝问题,再到取消警察、服兵役、食品等行业对乙肝的从业限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希望佛山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局把尽快就12号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当地实际情况下发通知文件,规范乙肝检测行为,,严肃查处违规乙肝检测的医院、用人单位和严厉惩罚监督不力的公务人员。
趁近期国家高层就乙肝问题紧急督导之机,希望佛山市人社局、卫生局、教育局、监察局、法制办各自履行职责,尽快依法行政,让乙肝携带者生活在阳光下,同时,我们也不愿意看到佛山被中央督导组写下不光彩的一笔。谢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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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请问佛山市人社局按规定公布举报电话了吗?明确监督检查对象了吗?明确落实责任人了吗?如果连文件都没有转发贯彻,这是严重的行政责任,应当按照12号文件的处罚规定,对佛山人社局相关责任公务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希望佛山市监察机关依据12号文件精神依法查处行政机关失职、渎职行为,同时也希望中央督察组介入调查佛山市落实12号文件落实情况。
附: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政府监管责任摘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首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建议!
我局十分重视乙肝就业歧视问题,尤其是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就业促进法》后,我局进一步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主要措施有: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宣传栏、网站、宣传单张、小册子以及电视、电台、报纸等进行向全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广泛宣传,让公平就业、反对乙肝就业歧视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到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时,我们都认真审核其招聘简章,并在其招聘过程中设立专人巡场管理,严禁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出现乙肝就业歧视的行为。
三、出台政策文件。早在2008年,我局就牵头联合市卫生局向各区和有关单位下发了《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佛劳社〔2008〕44号),要求各地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以及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体检项目。要科学认识、正确对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录用,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利和健康权益。目前,我局在研究、领会国家、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将在近日再次出台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政策文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都通过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乙肝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今年8月,我局还向属下各区人社局下发了《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佛人社〔2010〕421号),督促各区人社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五、畅通投诉举办渠道。我局设立了12333专门投诉举报热线、局长信箱、网络问政平台等,并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服务大厅,属下各区局也设立多种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劳动者在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当前,社会上还存在不少群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认识不深、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和偏见的现象;同时,也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对法规政策阳奉阴违,变相逃避法规政策约束的行为。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也希望广大劳动者进一步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发现遭遇就业歧视和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及时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希望你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2010-08-11 10: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