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郭建龙,根据贵院的裁定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产生质疑和不满,
一:一审中本案认定事实不清(1:指在案的房子主人郭建龙是案件房子的所有人,由于官司,土地证书不能分割给我,本人有分家契约,村上的田地划分,自留地,自留山的划分,从1995年分家至今,本村村民及乡政府均
知道事实)(2:一审法院刻意否认一审鉴定事实,赵思怀的房子具有沙浆饱满度差,无地圈粱自行设计,对方自认房屋有存在本来原因,由于我方建房一块基石靠在对方房基的大脚石上,损害了对方局部的面积,大约20平米
但不存在直接主要原因,而是间接原因,所以在划分层次上不得体有失公允)(3:一审中的判决六万元,是根据一审鉴定房屋价格评估,价格认证,要求打桩基的费用,但是根据民法通则117条规定损害他人的财产,因恢复
原状,或折价赔偿,为何要求打装基呢,要求过分,以上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重新委托成都司法鉴定,在次就涉案方进行鉴定,只有一万余元的损失赔偿,但二审法院并未执行第二次鉴定
请问法院即使二次法院有瑕疵,也是因为二审法院启动的重新鉴定,为啥不等二审鉴定的瑕疵回复,做出错误的判决,这是违反司法公正,)(4:本案件被告人陈义秀在一审中神经错乱精神失常,她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案件
中未同意未知情,所以法院错把土地使用权部分宣布作废,是极大错误,在执行过程中,单方非法强制执行,过户赵思怀家的产权,他家全是非农业人口,我们是农民,农民的基本权力得不到保障,请问法院中国的法律是用来
维持司法公正吗?还是官官相卫的外衣呢?)
二:从一审到二审中的案件主人公陈义秀土地使用权人,以上所述均不知情,我爸是教师他要是官司败诉成了债务人,但他是教师,我们是农民,法律规定满十八岁就有义务知情权,但法院为啥听他拿使用权做抵押,我们不知情
合法吗?我们的房屋权利和土地使用权利得不到保障,(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的宅基地,不能随意转让。
三:从一审到二审法院的裁定判决执行均对农民陈义秀的精神病失常过问过吗?达十余年至今未完全康复。
四:综上所述尽管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存在当时的司法进程及法制完善程度,但绝不能公然违背法律基本实体,案件事实及程序证据效力的裁判,认定原则及规定,公然至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于不顾,人为操纵徇私
裁判,损害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信任,
五:原审判执行程序未按法律规定,采取违法单方强制过户的手段。导致被告人陈义秀合法土地放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现我要求法院院长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特别是十八大确定依法治国错案必究案件审理终身负责制的司
法改革大背景下能进行部门审理自纠,还被告人陈义秀基本的程序及实体正义,农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