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介绍
(交易商协会、cetts、上清所及中债登)
前言nafmii、cefts、上清所及中债登概览
我国金融市场通常可以划分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柜台市场,后两者是根据场内和场外的标准进行划分,银行间市场主要是根据主要参与主体进行划分,虽然银行间市场官方的定位为场外市场,但是银行间市场并没有严格上意义上的场内与场外之分,实践中更多的认为其实是场内市场。
金融基础设施连接着金融体系的各个部分,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便利。银行间市场常见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了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中债登、上清所,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市场监管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准入,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但鉴于其在银行间市场的重要作用,本文也一并加以介绍。
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概览
交易商协会为监管准入机构,除了自律监管的职能外,还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交易中心(cefts)负责组织本币、外币及其衍生品的交易,本币交易又包括了货币、债券、利率衍生品及票据交易等,相当于股票市场中的上交所和深交所;而中债登和上清所都是银行间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两者之间负责登记托管的产品不同,中债登主要负责利率债和部分信用债,上清所主要负责信用债,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中证登(中国结算)。
金融基础知识:【利率债和信用债介绍】
利率债与信用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信用风险,利率债主要有国家信用背书,可以认为不存在信用风险,信用债的发行人则几乎没有国家信用做背书,需要考虑信用风险。
利率债的发行人基本都是国家或有中央政府信用作背书、信用等级与国家相同的机构,主要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委托财政部发行的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铁道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央行票据等。
信用债的发行人则是城投公司、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企业,包括企业债和公司债;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机构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融、超短融、中票、ppn等。
nafmii、cefts、中债登、上清所的分工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首先介绍了银行间市场的起源,然后分别从业务类型、主管机构、最新变革、会员制度等方面介绍了交易商协会、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上清所以及中债登。
由于笔者个人经验和能力的限制,本文会有很多疏漏或理解不到位之处,期望业内读者能给与及时的纠正和补充,我们将持续更新和完善。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介绍
一银行间市场的起源:国债+中央结算
改革开放后的1981年,国债恢复发行,一开始的国债发行采取行政分配的方式,没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1988年开始进行国债流通的试点,尝试在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通过柜台销售的方式发行实物国债,开始出现了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国债场外柜台交易市场初步形成。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这标志着国债场内市场形成。
这段期间,国债市场规模虽然逐步扩大,发行和交易机制也越来越市场化,但是由于当时国债的柜台交易场所数量众多,市场不统一,再加上国债当时还是实物债券,监管层无法对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这导致国债市场上乱象丛生,最典型的问题是部分国债持有人利用国债无统一登记机构的漏洞,与地方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勾结,对同一国债进行多次质押融资。
1995年8月,国家对国债场外交易场所进行了清理整顿,停止了一切场外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成为唯一合法的国债交易市场。但是到了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助长了股票泡沫的产生,央行也开始对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整治。
1997年3月29日,央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gsdtc)承办公开市场业务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为公开市场业务提供相应的技术和业务支持。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债字[1997]25号),财政部授权cgsdtc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启动。
因此,银行间市场可以说是发源于国债市场,1997年开始真正逐步形成。银行间市场的建立,央行起了重要的作用,当时央行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银监会2003年4月才成立),同时作为货币当局,对于当时国债市场的问题,有足够资源协调重新搭建自己的银行间债券平台。
二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
目前银行间市场除了债券市场之外,还包括了外币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银行间市场的主管机构是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包括了资金交易、债券交易、外汇交易、irs交易及黄金交易等,这个市场的参与者涵盖了大部分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农商行、农信社、财务公司等。
1、何为金融基础设施?
根据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联合发表的《金融基础设施原则》的定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指参与机构(包括系统运行机构)之间,用于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多边系统,包含重要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和交易数据库等五类金融公共设施。
2、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
根据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法询注:运行cnaps)、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运行的支付系统(ps)、中央证券存管(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ccp)和交易数据库(tr)(以下统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笔者认为,央行2015年10月推出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虽然没有在上述名单之内,但也应当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
银行间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应包括上述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上清所;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进市场的自律组织,承担了市场准入及管理的职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基础设施,我们在此也一并介绍。
第二部分:交易商协会(nafmii)
一交易商协会介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
交易商协会虽然将自己定性为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但实际上无论从其成立的过程,还是到组织管理以及人员任命来看,其都是受制于央行金融市场司,只是央行在债市多头管理背景之下,为了拓展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的业务,做的一个姿态而已。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争纷】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下属机构交易商协会负责注册备案,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它的诞生。
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
这一小小的创新,引来了债市管理的新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委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
于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是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时文朝,被调任交易商协会任秘书长。
交易商协会在成立之初就被打上了深厚的央行烙印。原先负责管理债券市场的央行金融市场司的一批骨干,组成了交易商协会创始团队,副司长时文朝担任执行副会长与秘书长;时至今日,交易商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国有大行的一把手担任,执行副会长谢多来自央行金融市场司,负责具体业务的秘书处也有不少来自金融市场司。
2008年,人民银行重新修订了2005年发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其中的一项重要变更,即将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迄今,由人民银行力推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券品种和cds等衍生品,其准入和管理工作都移交给交易商协会。
二业务主管机构
交易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上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负责。
1、交易商协会职能
交易商协会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就是承担央行债券管理的职能,虽然定义为自律组织,但具有半官方的色彩。
目前,原先由金融市场司承担的“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这一职能非金融机构债券部分由交易商协会承担。金融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准入仍然保留在金融市场司。
2、组织结构图
交易商协会的组织机构图:
协会现任领导班子名单:
会长
田国立
中国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张旭光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胡浩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郭宁宁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王祖继
交通银行副行长
沈如军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
杨明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佑君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水汝庆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裴传智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纪志宏
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
曾任金融市场司司长
谢多
监事长
招商银行行长
田惠宇
从组织结构上来说,交易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相当于公司中的“股东大会”,理事会相当于公司中的“董事会”,理事会的会长及主要成员一般是由各大银行的一把手或者二把手轮流担任,一届任期为两年。但实际负责具体业务的是秘书处及四个专业委员会,而这些“实权”部门中的主要人员,如执行副会长兼秘书处长谢多均出自央行金融市场司。
三在协会注册的债券品种
1、在协会注册的债券品种
在交易商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
(1)超短期融资券(scp):aaa企业、270天以内;
(2)短期融资券(cp):无担保票据a级以上、一年以内;
(3)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2-10家企业、评级bbb以上;
(4)中期票据(mtn):无担保票据、aaa以上 一年以上 多为5-10年;定向工具(ppn); aa以上(非强制)2-3年;
(5)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6)资产支持票据(abn):非金融企业2年左右;
(7)项目收益票据(prn);
目前我国债市属割裂监管的格局,发改委、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都各自推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