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大家应该都清楚,他们除了检查企业少缴税和偷税漏税外,还有一种责任,就是如果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企业少缴税,比如,税务机关的错误认定、错误处理、税务机关文件错误等,导致了纳税人少缴税,还补不补税呢?
基于“纳税法定”的思想,我们不应该对此含糊,法定的纳税义务,包括税务机关在内,也是不能变更的,所以,纳税义务不受税务机关的影响,少缴的税依然要补。
但由于是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所以显然没有滞纳金,也不可能存在任何罚款。同时,如果超过3年,就可以免除补税义务了。这些都是《税收征管法》的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税务机关的责任”必须正确理解。“税务人员的责任”并非就等同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的工作是通过税务人员来做的,但税务人员的行为并非全部是税务机关的责任。
例如,某公司准备好资料,去咨询主管税务局一位副局长,问自己能否免企业所得税,在分析之后,该副局长表示“可以免税”,于是公司按免税进行申报,税务机关也顺利地接受了他们的申报。但两年后被查,税务稽查认为他们不应该免税,少缴了税,于是要求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
这个企业少缴税的行为算不算“税务机关的责任”?稽查结论如果正确的话,说明案例中副局长分析“可以免税”是错误的。由于这个咨询并不是一个法定的办税程序——有些时候,企业甚至找不到对方说“可以免税”的证据——所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换言之,问税务人员时,税务人员“可以免税”这句话说与不说,其实在法律后果上并没有多大影响。
有些经营者以为税务机关就像自己的公司一样,领导一个人说了就能算,他说可以免税时,就以为万事大吉,不用交了,这是非常重大的认识误区。因为忘记了纳税法定,税务人员也受法律制约。
反之,如果是税务局对其出了书面的免税文件资料,当然可以认定为“税务机关的责任”。但实务中,不是非常特殊的企业,在办这类税企关系时,很难得到书面批复类的东西。
上例中,为减轻损失,企业又指出,自己按免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审查和提出异议,他们据此认为,这相当于税务机关认可他们的免税申报,这是否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的责任”?也不行,因为税务机关并没有被赋予审查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权力,也就是说,企业报多少就是多少,自己承担申报数据正确性的法律责任。当然,税务进行内部的检查、评估、分析是可以的,但那属于服务和管理范畴,并非必然的权力与责任。
一旦税务机关没有责任,那至少也是漏税,严重点就是偷税。这取决于具体的细节和稽查掌握的证据。
案例中的企业非常懊恼,他们当初以为自己可以免税,所以许多费用都没有进行认真核算和管理,也没有进行任何可以节税的优化处理,现在一旦免税被否定,企业所得税交得比正常的还要多,同时还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基数——偷鸡不成蚀把米。
现实中另一种情况也提一下,虽然非常少,但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税务风险。年末时,有极个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少申报、留一些到明年再交,因为他们任务已经完成,如果超出过多,考核上反而不好。此时肯定不会有正式文件给你。如果有正式文件,当然算“税务机关的责任”,但如果没有,哪怕你有录音都没用,依法纳税,征纳双方都得依法。个别税务人员犯错误,在这个具体的纳税义务确定上,不能等同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假如被查处,企业依然要背责,补税、交滞纳金、罚款。如果企业为了迎合税务人员还做了假账,则就是偷税。
运气不好遇上了这种事,遵不遵从,自己看着办,但要知道风险,不要以为这是自己得到的好处,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烫手的山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