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禅城区张槎街道的一名村民,已连续缴纳多年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011年我村经批准建设村民公寓,我于2014年10月与村委会签订村民公寓购房合同(未办房产证)、缴齐公寓款后,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被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告知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工作人员要求一定要办理房产证后才可以提取。
我认为这个要求不合理。理由有几点:1、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我提取公积金,是因为购买了农民公寓作为自住住房,符合规定,但公积金中心的“提取手续须知”只考虑了一般的购买商品房手续;2、房管部门不会对村民公寓购房合同备案,因此无法按购买商品房的手续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 3、农民公寓的房产证是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整个过程需很长的时间,若按这个必须提供房产证的要求,几年内我都会因为未办好房产证而不能提取属于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请问:在未办好房产证的情况下,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例如村委会证明、股权证等),才可以提取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建议参考广东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做法(购房合同、收据或者发票、村委居委会同意购房证明、业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公积金存折),为市民提供快捷、合理的服务。
按照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以及《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2月15日)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依法取得产权证的住房。请按照手续须知提供资料办理。另外,据我们所知,竣工的房屋办理产权证为三个月,所谓“几年内”未办好房产证不应存在,除非不合法的建筑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2014-10-29 1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