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的跨区门诊报销

你好,我是南海户籍人士。今年3月份,我到一间禅城的公司工作,公司为我买了职工医保。
9月份,我到罗村医院检测血糖(门诊),费用得到报销。
10月份,我同样到罗村医院检测血糖(门诊),医院方面则表示,门诊不能跨区报销。
在此,我有如下疑问:
1.佛山在今年年初是否公布了一项规定,佛山户口的参保居民,其门诊报销可以选择在户籍地或工作地报销?这是否意味着我可以将医保中的门诊保险这一块从禅城转到南海?而且,该项手续只限于在6月份才能办理?如果有这项规定,规定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2.为什么9月份可以报销,10月份却被告知办理不了?
谢谢!
您好,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我们没有出台您所提及的政策。今年我局出台的是《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2〕285号),规定本市户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但不符合参加当年度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居民身份中途单独参加其户籍所在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及缴费标准按户籍所在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解决跨区参保问题。您在哪个区参保,就只能在哪个区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2、按照社会保险的精神,参保人不能重复参保。因今年系统调整,南海区9月份视同您在区内参保,10月份则系统调整后,您是禅城的参保人,只能在禅城享受门诊待遇。
如您还有疑问,可致电我局医疗保险科咨询,联系电话:83324805。
2012-10-08 17: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