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员工待岗的咨询

单位制定待岗制度 适用情况为1、连续两季度未完成业绩指标,且销量排名末位的营销人员,2、连续两季度绩效分值低于部门同岗位平均绩效分的后勤员工,3、因公司职能重组、架构调整,经双向选择未能上岗的员工,工4、因个人因素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员工,5、不服从调动,在调动通知期限内不报到的员工。待岗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只发放岗位基本工资,
请问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是否损害员工权益?
反映人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决定实施过程中,如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应予以修改完善。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公示、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算有效:1、内容合法、合理;2、制定、修改程序合法;3、向劳动者公示或者直接告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288525(荔城区人社局于 2015-6-8 08: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