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佛山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执行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是依据哪个文件

尊敬的安监局网络发言人:
您好!
本人在从事具体业务过程中有一个疑问,就是佛山市经营危险化学的企业应该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请问这个计提标准是依据哪个有效文件?见过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2006年的478号文,还有广东省政府2005年下发的25号文。谢谢解答啊~~~
幸福的人生
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应按照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发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财企〔2006〕478 号,即您提到的478号文)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危险品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费用的管理及使用请按照财企财企〔2006〕47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于您提到的省政府2005年25号文,我们暂时无法查阅到。按照立法的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有冲突时,应执行上位法,同一级别的法有冲突时,应执行最新的法。因此无论从级别还是出台的时间先后,都应该执行478号文。
2010-03-22 12:04:52